关于转发《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26 11: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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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政办发〔2016〕7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订的《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2日
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省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完成,保证奖励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陕办发〔2010〕1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发〔2011〕4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省财政厅负责奖励资金的筹集拨付,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 奖励资金在省级保障性住房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四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奖励工作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被评为省级先进的单位及个人由省政府通报表彰;被评为先进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